索引号: | GN122-01-2017-0290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环境保护局 |
公开日期 | 2017-12-05 | 关键词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文号 |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内容概述 |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环罚字〔2017〕43号】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字〔2017〕43号
谭永心(广宁县石涧镇赢丰环保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3MA4W6F6138
经营者:谭永心
身份证号码:44282319681107****
经营场所:广宁县石涧镇大塘垌工业园区(广宁县汇涧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内第8、9号厂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7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广宁县石涧镇赢丰环保炭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广宁县石涧镇赢丰环保炭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1500吨环保竹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施工,已安装粉碎机、旋转烘干窑炉、热风炉、制棒机、炭化炉、旋风分离器等设施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7年10月16日《广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现场检查笔录》和《广宁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说明了你经营的广宁县石涧镇赢丰环保炭厂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就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广宁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违改字〔2017〕75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依法于2017年10月23日向你经营的广宁县石涧镇赢丰环保炭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1月6日以《广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宁环听告字〔2017〕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结合你厂建设项目申报总投资额的实际情况和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你厂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0万元)1%的罚款(即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宁支行
户 名:广宁县财政局
帐 号:1911050000042780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7日印发 |